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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文化 第六节 拈花微笑(上·续三)

  (五)律宗

  律宗,着重研习及传持戒律,因而得名。唐代高僧道宣为此宗实际创始人,因其常住终南山(今陕西省境内),律宗又被称为“南山律宗”或“南山宗”。又因以《四分律》为依据,故此宗亦称“四分律宗”。

  戒律,实为佛教各大宗派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相对于其他以佛学理论见长的宗派,律宗更加重视戒律。“戒律”,泛指佛教为出家、在家信众制定的一切戒规,可二分为戒、律。戒(梵文Sila)指佛教为出家僧伽、在家信众所制定的戒规,用以防非止恶;律(梵文Vinaya)是指佛教为比丘、比丘尼所制定的禁戒,谓能制伏诸恶。

  相传,释迦牟尼佛在世时,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与需求,随机制订了各种戒律,以规范僧众的威仪举止。在佛陀灭度后的当年,佛教进行了第一次结集(前543),由佛陀十大弟子之一、被誉为“持律第一”的优婆离(梵名Upa^li)诵出律藏,经僧团认可后,成为约束僧伽的共同准则。佛灭约百年后,在不同地区的弟子们,对释迦牟尼佛的教法产生了不同解释,并提出了不同看法。此时,统一的戒律被突破。于是,以耶舍(梵名Yasa)为首的诸长老比丘召集了七百比丘,重新审定戒律,确定“十事”(十种情况)为非法,此为第二次结集。由此开始,统一的佛教僧团渐渐分裂为上座部、大众部两大部派,此后辗转形成很多部派。较大的部派一般都有自己传承的戒律,且由于不同部派对戒律的理解不尽相同,其所传戒律也有所差异。大众部有《摩诃僧祇律》,法藏部有《四分律》,上座部说一切有部有《十诵律》,化地部有《五分律》,以上全部被传译至中国。此外,饮光部有戒本《解脱戒经》传到中国。

  戒律传译至中土,始于三国时期,正是“汉地沙门第一人”朱士行生活的时代,彼时的中国僧人仅是落发,并未正式受戒。曹魏嘉平(249—253)年中,印度僧人昙柯迦罗(梵名Dharma—kāla)抵达洛阳,译出大众部的《僧祇戒本》,在中国首创授戒度僧制度——羯磨法。曹魏正元(254—255)年中,安息沙门昙谛(梵名Dharmasatya)在洛阳译出法藏部的受戒规则——昙无德羯磨。五世纪上半叶,戒律传译在中国达到高峰,其中,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六十一卷是由罽宾僧人弗若多罗(梵名Punyatāra)、西域高僧鸠摩罗什(梵名Kumārajīva)、西域沙门昙摩流支(梵名Dharma—ruci)与罽宾僧人卑摩罗叉(梵名Vimala^ks!a)于后秦弘始六至七年(404—405)间共译,其传译经过极为曲折,作为第一部汉译广律(指内容完备的律)在南北朝初期弘传最广;法藏部的《四分律》六十卷是由罽宾僧人佛陀耶舍(梵名Buddhayalas)、竺佛念合译于十六国姚秦时期,此律是中国佛教宗派——律宗之根本典籍,更是各种汉译律本中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佛教戒律;大众部的《摩诃僧祇律》四十卷是由印度僧人佛陀跋陀罗(梵名Buddhabhadra)、法显合译于东晋时期;化地部的《五分律》三十卷是由罽宾僧人佛陀什(梵名Buddhaji^va)、竺道生合译于南朝刘宋年间。四部律藏,总称为“四律”,译出后盛行于南北各地,但只有《四分律》弘通独盛,并形成了独立的佛教宗派。

  一般来说,上面提到的各部律皆属小乘。小乘戒又名“声闻戒”,条文很多,如具足戒等;而大乘戒又称“菩萨戒”,条文远少于小乘戒。在我国,佛教信徒遵行的“菩萨戒”有两种:一是依据姚秦鸠摩罗什于公元401年所译的《梵网经》,其中所说十重禁戒、四十八轻戒,被称为“梵网菩萨戒”,此为华夏传授菩萨戒之始;二是依据北凉昙无谶所译《菩萨地持经》和唐代玄奘所译《瑜伽师地论》,其中所说四重禁戒、四十二轻戒,被称为“瑜伽菩萨戒”。

  《四分律》原属法藏部,也是小乘戒律。在传入中土后,北魏的慧光律师(487—556,亦为地论师南道系初祖)首先提出《四分律》可与大乘教法相通。唐时,道宣律师也认为《四分律》虽在形式上属小乘,但在内容上亦属大乘,并以大乘教义阐释《四分律》。比如,在戒本结尾的回向文中,有“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之说,便与《华严经》《法华经》的圆顿之意相通。南山律宗主张“由小入大”,通过修持《四分律》中的戒律,最终达到完全体认“唯识无境”的大乘妙境。道宣律师强调中国佛教应当实行《四分律》,大乘戒、小乘戒的界限日益模糊,以至互相含摄、圆融无碍。

  北宋时期,元照律师中兴律宗,作《南山律宗祖承图录》,将在历代具有律宗理论之奠基贡献的本宗祖师列出九位,楷定为“南山九祖”,分别是:法正尊者(昙无德尊者,《四分律》主)、法时尊者(昙摩迦罗尊者,中国律宗初祖)、法聪律师(中国律宗二祖)、道覆律师(作疏问答立义)、慧光律师(作《四分律疏》四卷)、道云律师(作《四分律疏》九卷)、道洪律师(作《四分律钞》)、智首律师(作《广疏》二十卷)以及道宣律师(作《四分律行事钞》等五大部)。

  九祖之中的道云律师,门下共出两派。一系为道洪(574—649?),其门下杰出弟子智首(567—635)弘扬律学三十余载,对律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彼时,智首律师感于诸律之间的混杂,于是研究、核实古今学说,撰写出《五部区分钞》廿一卷,又以道云律师所著《四部律疏》为基础,著出《四部律疏》,世称“广疏”或“大疏”。智首门下,包括道宣在内,成长起大批律学人才。彼时的长安已成为全国律学研习中心,《四分律》也成为全国律学的主流。

  道宣(596—667)先从智首律师受具足戒、听授律学,后入终南山修定、慧,并潜心著述。唐高祖武德九年(626),他撰出《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三卷(今作十二卷),重在指导行事,极大方便了僧尼研习与行事需要,成为南山律学的根本典籍,也为南山律宗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他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又撰出《四分律拾毗尼义钞》三卷(今作六卷),重在义理辨析,对前代诸师的观点进行梳理和辨析。道宣律师于贞观四年(630)离开终南山云游参学,广求诸律异传,并在贞观六年(632)抵达邺(今河北临漳境内),从学法砺律师。此后,他又完成了《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二卷及《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三卷。其中,《戒本疏》对应《行事钞》的中卷,相当于止持部分,《羯磨疏》对应于《行事钞》的上、下二卷,相当于作持部分,两疏是对《行事钞》核心部分的拓展和深化。他在贞观十六年(642)回到终南山,至贞观十九年(645)撰出《四分比丘尼钞》三卷(今作六卷),指导尼众的行持轨范。《行事钞》《戒本疏》《羯磨疏》即“南山三大部”,《拾毗尼义钞》《比丘尼钞》合为“南山二小部”,五部著作统称“南山五大部”,标志着南山律学体系的基本建立。道宣律师集律宗之大成,建立了以《四分律》为中心的律学体系。他创设戒坛,制订佛教受戒仪式,开创律宗,世称“南山律师”。此宗因道宣律师的倡导而风行一时,世称“南山律宗”。

  道云律师还有另一系弟子——洪遵(528—608),亦为一代律宗大师。隋文帝开皇七年(587),洪遵律师举召赴京,与天竺僧人共同翻译佛经,后受敕命为众僧宣讲律宗。其后,经门人洪渊律师再传法砺。法砺律师(569—635)广泛参学,终独树一帜,成一家之言。唐初,法砺与慧休(548—?)合撰《四分律疏》,世称“旧疏”。由于其学说盛行于相州(今河南临漳)一带,所以称为“相部宗”。相部宗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四分律》是小乘律,主张戒学不能兼定、慧二学,而应以止持(止恶)、作持(为善)二业为宗。

  随后,法砺传道成,道成再传怀素。怀素律师(625—698)先从玄奘大师出家,后专攻律部,着手编纂《四分律开宗记》,不判为大乘或小乘,而是采用《大毗婆沙论》《俱舍论》等论典来诠释戒体。相对于相部宗的“旧疏”而言,此疏为“新疏”。怀素法师新疏一出,遂另成一家之言,因其居西太原寺东塔,故名“东塔宗”。东塔宗主张定、慧二学应为戒学所摄,应以戒行为宗。

  南山宗、相部宗与东塔宗,各有其传承与著述,形成了“律宗三家”。三个律宗派皆围绕《四分律》对戒律进行系统的论释,对于戒、出家、授戒仪式、僧团组织和生活仪规等等作出系统论述,。三家互有争论,尤以相部、东塔二宗之间最为激烈。五代以后两宗衰微不传,而南山宗则融通大乘与小乘,一枝独盛,法嗣不绝。后世通常说的律宗实为南山宗一脉,“戒”为其贯彻始终之主轴。如今,中国的出家弟子仍多以南山宗的《四分律》为修持戒律。

  律宗提出判教理论——“三教三宗”,其佛学思想主要包括“戒之四科”以及提出的“心识戒体论”。相较于中国汉传佛教的其他宗派,律宗佛教思想的最大特点是以戒为宗,将佛法中开示见解与指导身语行持的内容进行区分,凸显戒律的重要作用,为其他宗派与律宗的融合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不仅是律宗学人需行持戒律,其他宗派为修行者开示见解,皆需戒律来指导身语行持。

  在判教方面,律宗提出了“三教三宗”。

  南山律师首先将所有佛法二分为“化教”、“行教”(或称制教)。通过经、论二藏表述的大小乘教义统称为“化教”,即所谓教化之教,是佛陀教化无明众生修习禅定、生起智慧的教法;制约规范僧尼行为(侧重身、语二业)的戒律称为“行教”,是佛陀警策众生而对其行为加以制御的教法。换言之,“化教”是修行的理论,包含“三学”中的定、慧二学及“三藏”中的经、论二藏;“行教”是行持的轨范,顺之则为持,违之则是犯,即“三学”中的戒学与“三藏”中的律藏。

  南山律师又将“化教”从低到高分为三个层次,即“性空教”、“相空教”及“唯识圆教”。“性空教”包括一切小乘教法;“相空教”总指大乘般若类、三论等教法;“唯识圆教”指宣说唯识教义的大乘教法。“行教”也被分为三宗,为“实法宗”、“假名宗”与“圆教宗”。“实法宗”主张一切法皆实在,如说一切有部等,《十诵律》是其戒律;“假名宗”主张一切诸法只是假名,如经量部等,为小乘空宗,根据《成实论》立论,《四分律》是其戒律;“圆教宗”承认一切诸法唯依识而存在,如唯识圆教宗。南山律师提出:“假名宗”虽属小乘,然而它也讲空,部分与大乘相通,即“分通大乘”,因此同归于三教中属于大乘的“相空教”之内。在三教三宗之中,律宗自认属于唯识圆教宗。

  在教理方面,律宗主张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个方面,即“戒之四科”。《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对此四个方面作了如下界定:“圣人制教名法,纳法成业名体,依体起护名行,为行有仪名相。”

  其一,戒法是泛指佛教的各种戒律,如出家众的具足戒(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在家众的五戒、八关斋戒等。戒法被视为通往解脱的重要途径,如《四分律行事钞》中所载:“戒法,此即体,通出离之道。”南山律师主张止恶、行善并重,由此提出“止持”与“作持”的戒法理论。“止持”是遵守自己所受的戒条而不犯,此即止恶。但仅此远远不够,更应主动积极地通过自己的身体、语言和心意三个方面去行善,此即“作持”。每一部戒律的前一部分所载的是比丘、比丘尼应遵守的戒条,属止持戒;后一部分(犍度法)所载的是僧众受戒、说戒、安居、穿、住及日常修行、生活应遵循的仪规、规范,此为作持戒。在《增一阿含经》中,记载了阿难尊者的一句偈语:“诸恶莫作,诸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诸恶莫作便是止恶,众善奉行即为行善。浓缩成精华就是“戒律”二字,成为后世佛弟子们一生的践行。

  其二,律宗的主要学说便是戒体论。南山律师提出的戒体论最具特色,认为“戒体”是受戒者通过从师受戒仪式中对所授戒条心领神会,发誓终生守戒,在心中所形成的持戒意念和决心。《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载:“戒体者,所谓纳圣法于心胸。”意即对于戒法的信念和奉持戒法的意志。《四分律行事钞》也写道:“戒体,即谓出生众行之本。”意指行动的根据。“律宗三家”持有不同的戒体论,正是他们的主要分歧。以法砺律师为代表的“相部宗”,以《成实论》为依据,主张”戒体“非色、非心”,为“不相应行法”。以怀素律师为代表的“相部宗”,以《俱舍论》为依据,主张”戒体“是“色法”。无论是色法,还是非色非心,对戒体的认识都有所不足。南山律师开创“南山宗”,则依据《楞伽经》《摄大乘论》的种子思想,认为”戒体“就是阿赖耶识中含藏的种子,即“心识戒体论”。他还运用唯识圆教宗的判教理论来诠释自己的戒体论,提出:实法宗以“色法”为戒体;假名宗以“非色非心法”为戒体;圆教宗以“心法种子(心识)”为戒体。“心识戒体论”成为律宗教理的核心理论。南山律师用大乘理论解释“戒体”,将大乘佛教重视心性修养的思想引入了律学,是佛教中国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在佛教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其三,戒行是指奉持戒律的实践,又二分为“受戒”、“随戒”。受戒人进入坛场,以师禀受,要期思愿,决定摄持,是名“受戒”。受戒时必须保持内心清净,无有染污,否则,戒体不生。发愿之后,应如愿修行,终此一生,随时都要严防护持,不令毁坏,始终与愿心一致,即是“随戒”。

  其四,戒相,戒的相状,即持戒的具体表现,一般指模范地遵守戒律,进而展现出与众不同的威仪相状。戒相有出家、在家之分。比丘、比丘尼受持“具足戒”(男受二百五十戒、女受三百四十八戒),沙弥、沙弥尼受持“十戒”,式叉摩那受持“六法戒”,以上皆为出家众所受持的戒相。佛、法二宝,赖僧弘传。高僧大德持律精严,因此表现出庄严的相貌,就是“戒相”。正如舍利弗尊者(梵名S/a^riputra)因为看到马胜比丘(梵名As/vajit)的威仪清净庄严,对佛法产生信心,而随佛出家。作为在家众的优婆塞、优婆夷受持“五戒”,另有一种“八戒”是八条严格的戒律,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不眠坐高广华丽大床、不花香着身及观听歌舞、不食非时食,前七为戒,后一为斋,故全称为“八关斋戒”。“八戒”比“五戒”的要求更为严格,但“五戒”须终身受持,而“八关斋戒”可作临时奉行,多则几天、几周,少则一昼夜,受戒者在此期间如僧侣一般修出家行。若在家众认真生活,持戒清净,必然能改变身心,自然显现出清净庄严的相貌,令人见了心生欢喜与恭敬,这就是“戒相”,是对佛法最好的护持。

  戒法、戒体、戒行、戒相,虽为四科,精神却为一体。其中,以“戒体”最为重要,是一切止恶修善的内在力量。如果缺乏“戒体”,戒律只是流于形式化的戒条;而如果不实践于“戒行”,则戒律的精神形同虚设。因此,受持戒律要充分发挥四科,“戒体”蕴于内心,“戒行”实践于外,庄严仪表,护法弘教。

  南山律师创立南山律,以戒律为宗,使僧尼重视持戒,僧团恢复律制,从而振兴佛教,住持正法。南山律极大地促进了汉地律学的研究与发展。此外,南山律师还重视佛教整体的建设,他多方面搜集资料,整理撰写了《释迦氏谱》《释迦方志》《大唐内典录》《续高僧传》《广弘明集》《集古今佛道论衡》等诸多著作,为住持三宝、传承佛教做出了巨大贡献。

  南山律师之后,“南山律宗”法门昌盛,其三传弟子即为鉴真(688—763)。鉴真大师通达三藏,弘扬律学,受到日本佛教界与统治者的诚恳邀请,历经艰难,六次东渡,终于唐玄宗天宝十三年(754)抵达奈良,受到举国欢迎。同年四月,大师在奈良的东大寺设戒坛,为日本皇室成员授菩萨戒,又为沙弥证修的440余人授戒,另有忍基等80余人舍旧戒而受新戒,这是日本佛教史上正规传戒之始,天皇诏赐“传灯大法师”之号。鉴真大师被尊为“日本佛教律宗初祖”,对日本佛教的发展和中日文化交流作出了重大贡献。

  自唐至北宋,对南山律的研究绵延不绝。历代律师对南山律注疏众多,但各家观点却纷杂不同,令后学者无从取舍,导致南山律宗的真实宗义不得彰显。故此,前文已提及的元照律师(1048—1116)重新对南山律师的著作进行了系统整理和注释,撰写《资持记》《行宗记》《济缘记》以解释“南山三大部”。元照律师又称灵芝律师,他的三部著作被后人称为“灵芝三记”,在当时产生了广泛影响,对南山律学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元照律师弘律的过程充满艰辛,但他从未退却,终使南山律宗再度兴盛,他也成为南山律师之后声名最为卓著的律宗僧人,被后世认为有中兴律宗之功,谥号大智律师。元照律师还积极提倡各宗派之间的融合,曾说:“律与教与禅,同出而异名,殊途而一贯。”

  宋代,律宗也传至了朝鲜半岛。北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高丽僧统(佛教领袖)义天(1055—1101)率诸弟子入宋求法。元照律师亲自为他讲述律宗纲要并传授菩萨戒。义天后来将元照律师的著作请回高丽雕板流诵,并屡次开讲,使南山律学在高丽得到弘扬。

  南宋宁宗庆元五年(1199),日僧俊芿入宋,学天台、禅、律等。他回国时请回许多南山律学著作,于日本京都盛弘南山律学,成为日本律宗泉涌寺派的开祖。后来亦多有日僧先后入宋求戒学律,另有唐招提寺后学觉盛、睿尊重兴鉴真大师所传之南山律。南山律学在日本得到广泛研习和传播,亦产生众多注疏。鉴真大师所传南山律被后世称为“南京律”,俊芿所传则被称为“北京律”,经过南北两派的不断交流与研究,南山律宗在日本得到了继续弘扬和发展。日本江户时代,日本律僧分别将“南山三大部”、“灵芝三记”以及元照律师所作科文,合会为一以方便使用,使得南山律典在日本得到较好保存。

  南宋以后,律宗衰微,禅宗盛行,诸多律院被改成禅院,禅门“清规”逐渐代替传统律制,《百丈清规》等成为汉地出家人的持律准则。“清规”是中国禅宗寺院(丛林)组织的规程和寺众(清众)日常行事的章则,可说是中国禅林创行的僧制。先有“戒律”,后有“清规”,都是佛教中国化的重要里程碑。

  进入元朝时,南山律宗在汉地的传承虽已不明,却有一部《律苑事规》流传于世。此书于元泰定帝在位时期的泰定二年(1325)编成,据其序中所说,虽然南山律师、灵芝律师的撰、钞、疏、记已讲习多年,且因编入大藏而广行天下,但对行事仪式却没有著述,省悟律师(约14世纪)应请而作。省悟律师参考律学章疏、前代仪轨和禅门清规编集而成,内容涵盖了律宗寺院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结界、剃度、安居等。此书《律苑事规》采择广泛,却保留了强烈的律宗特色,在中国历代僧规中独具一格,是律宗仪轨的重要参考书。

  及至明清,相继出现如馨律师(1541—1615)、见月律师(1601—1679)等重兴律宗的巨匠。见月律师所著之《传戒正范》仍为我国传戒之蓝本。民国七年(1918),演音法师(1880—1942)遁入空门,弘扬佛法。他精研律学,主要提倡南山律宗,留有《南山律苑文集》《南山律宗传承史》《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等诸多律宗论著,为南山律宗的传承与复兴作出了重要贡献,被佛门弟子奉为“律宗第十一代世祖”,成为中国近现代佛教史上最杰出的高僧之一。演音法师本名李叔同,号弘一,世人尊称他为“弘一法师”。

  弘一法师的一生,充满了传奇色彩,闻名于中国僧俗两界。他是中国近现代的艺木全才与奇才,在金石、书画、诗文、音乐等诸多方面都有极高造诣,国际声誉甚高。他在民国四年(1915)因与友人离别,创作出传世佳作——《送别》,“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瓢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词中最后两句,已见弘一法师往生前写下的“悲欣交集”四字的人生真谛与佛法真义。临近中年出家时,弘一法师心空澄明,放弃诸艺和身外之物,惟书法不辍,秉持文艺应“以人传文艺,不以文艺传人”,书写佛语,普度众生。法师还是中国话剧的开拓者之一,周恩来总理曾说:“你们将来如要编写《中国话剧史》,不要忘记天津的李叔同,即出家后的弘一法师。他是传播西洋绘画、音乐、戏剧到中国来的先驱。弘一法师是中国新文化运动的前驱,是卓越的教育家、思想家、革新家,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与佛教文化相结合的优秀代表人物之一。

  以上介绍了律宗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戒律之于佛法,关系至钜,非片言能详尽,本段浅述仅可概见其脉络。观《大般涅槃经》可知,释尊制“戒”,意在令修行者以“戒”调伏“贪嗔痴”三毒,而至究竟解脱。释尊入灭时,曾咐嘱阿难尊者(梵名A^nanda):“佛涅槃后,汝等以戒为师,依之修行,能得出世。”可知,在无佛之世,戒律将代替师或佛,无戒也就等于无师或无佛。释尊又说:“一切众生,皆有佛性,虽有佛性,要因持戒,然后乃见,因见佛性,得成正觉。”

  此处,若以戒定慧“三学”来说:我们“修戒”,完善道德品行,可去除违犯性烦恼;然后才能“修定”,致力内心平静、安宁、专一,可去除困扰性烦恼;最后才能“修慧”,培育智慧,可去除潜伏性烦恼。戒、定、慧,是循序渐进的关系。究竟解脱,绝非能够偶然、侥幸得到。

  律宗作为中国佛教的重要宗派之一,在僧制、仪轨、思想、撰述等方面对佛教贡献良巨,对中国佛教的发展以及丛林修学规范都有着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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