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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佛教协会关于汉区寺庙收徒剃度的暂行规定

(省佛协第六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省佛教教制建设,严肃僧纪,整顿僧团,杜绝乱收徒和不严格按有关规定剃度的现象,根据《四川省佛教协会汉族地区寺庙管理办法》和《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实行僧尼度牒制度的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徒剃度的必备条件
  1.寺院。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常住僧(尼)3人以上。
  2.剃度师。须具有5年以上戒腊,通达教理、持戒清净,熟悉律仪,有一定佛学知识的比丘、比丘尼,在本寺常住三年以上。
  3.受剃度者。年龄19岁――55岁,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家庭父母同意、无配偶、信仰佛教、爱国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并持有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  的证明,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
  二、收徒、剃度的报批程序
  1.寺院应提前三个月向当地(市、地、州)佛教协会提出剃度申请(含剃度人数及有关材料)。
  2.当地佛协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和佛协意见报省佛协审批。
  3.寺院剃度申请经省佛协批准后,方可为剃度对象正式剃度。
  4.寺院未履行收徒剃度报批程序,省佛协将不于承认,今后对其求戒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并通报批评常住寺院及剃度师。
  三、报批的有关材料
  1.填报《剃度沙弥申请表》
  2.受剃度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
  3.乡以上有乡政府证明(含家庭父母情况、本人是否独身、是否有违法行为和法律纠纷)
  4.父母同意出家的证明材料
  5.剃度对象的体检表
  6.剃度师的基本情况,包括戒牒(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职人员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本规定试行一年,由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佛教协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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