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师间的业务沟通和相互学习,努力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听课人员及听课时间要求
  一、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由学院领导、教务部主任、部分骨干教师组成。分别对各科教师听课、评课。
  二、学院院长,每学年每科至少听课1学时。
  三、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长,每学期每科至少听课2学时。
  四、学院教务部主任、督导组成员,每学期每科至少听课4学时。
  五、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
  第二条  听课要求
  一、听课可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办法自行选择时间、课程和任课教师;由学院教务部负责协调、具体落实安排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听课对象,确保每期至少2-3人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听课、评课。
  二、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交流,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听课记录》、《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每期末交教务部留存备查。
  三、对听课时发现的教学事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部。
  第三条  听课结果的处理
  一、教务部汇总后的《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将作为每位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的结果,由教务部负责分类整理,通过教学研究活动、座谈会等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或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及时解决。属于全院性的问题及时向院长反馈。
  三、教务部适时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进行教学工作总结、交流与研讨。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时间统计,由教务部汇总。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组成人员,由教务部拟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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