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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佛教协会僧众请销假管理实施细则



(2003年7月9日峨眉山佛教协会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为搞好全山寺院教制、组织建设,加强僧众管理,维护普贤道场的清净庄严,根据峨眉山佛教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工作意见》和《峨眉山佛教协会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山僧众应严格遵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精进修学行持,如法如律坚持朝暮课诵,二时斋供,半月布萨,勤修戒定慧,息灭贪嗔痴,以寺为家,忠于职守,管理、建设和保护好寺院。

  二.僧众因事(病)、参学、探亲等离开本寺外出,必须书面请假,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寺,否则不予认可,按擅自离寺处理。
  ⒈ 僧众请假:
    ① 每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五天;
    ② 离寺五日以内,由片区寺院监院审批;
    ③ 离寺五日以上,须经片区寺院监院签注意见,报峨眉山佛协审批(值班会长审批)。
  ⒉ 片区寺院监院请假或离寺外出,须书面报峨眉山佛协审批同意;离寺期间,应书面委托或召开民管小组会议指定临时负责人,并报佛协备案。
  ⒊ 会长、副会长因公或因事外出,应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报。
  ⒋ 僧众离寺,在峨眉山市境内须回寺院住宿;市境外不能当日返寺者,也应尽可能到就近寺院住宿。

  三.僧众未经批准擅自离寺或请假而逾期未归者,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⒈ 僧众逾期未归本寺二日以内,须向监院说明情况。若无正当理由,监院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严重者,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片区寺院民管小组会议或僧众大会上向师尊、僧众求忏悔。
  ⒉ 僧众逾期未归本寺二日以上,十日以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片区寺院民管小组会议或僧众大会上向师尊、僧众求忏悔。民管小组视其认错态度,扣发其半月或当月生活费和其它费用。
  ⒊ 僧众逾期未归本寺十日以上,须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片区寺院民管小组会议或僧众大会上向师尊、僧众求忏悔。除扣发其当月生活费和其它费用外,片区寺院民管小组应将处理意见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报峨眉山佛协审批,佛协决定最终处理意见或通报全山。
  ⒋ 片区寺院监院或民管小组负责人逾期未归本寺,须作出书面检查报峨眉山佛协,佛协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五日以上,扣发其当月生活费和其它费用。
  ⒌ 僧众逾期未归本寺三个月以上,视为擅自离寺。
  ⒍ 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寺的僧众,片区寺院应采取措施,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改正错误,按规定办理离寺手续。对能及时改正错误者,比照前述1-4款规定相应处理;对坚持错误擅自离寺者,从其离寺之日起,停发生活费和其它费用,并书面报告峨眉山佛协。
    擅自离寺5天以上,一月以内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片区寺院民管小组会议或僧众大会上向师尊、僧众求忏悔,并扣发三个月一切费用;
    擅自离寺一月以上,二月以内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片区寺院民管小组会议或僧众大会上向师尊僧众求忏悔,并扣发半年一切费用;
    擅自离寺二月以上,三月以内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片区寺院民管小组会议或僧众大会上向师尊僧众求忏悔,并扣发一年一切费用;
    擅自离寺三个月以上未归者,佛协按规制予以除名或迁单,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⒎ 僧众自费外出参学,应书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片区寺院监院或经民管小组研究同意,报峨眉山佛协批准后方可外出。逾期未归者,比照前述1-6款规定相应处理。
  ⒏ 凡外出僧众要以其自身学修并重、专精修证的佛学造诣,威仪兼具、文明自律的个人修养,自觉维护、光大和体现峨眉山佛教圣地的清净庄严形象和峨眉山僧众的整体素质。不得干预所在寺院的内部事务,遵守所在寺院的有关规制;不得在社会上为人做佛事,化缘,乱修寺院,乱塑佛像和乱收皈依。对严重不依规制、违戒(违规)经教育不改者,佛协将按规制予以除名或迁单,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⒐ 四川峨眉山佛学院学僧请假,按佛学院《院规》办理。

  四.片区寺院监院和峨眉山佛协常务理事请假,除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外,必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离寺(离山)。

  五.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峨眉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

  六.本实施细则经峨眉山佛教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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